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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4月1日后增值稅稅率、征收率、預征率、扣除率表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現(xiàn)為大家整理增值稅稅率、征收率、預征率和抵扣率,趕緊收藏吧! 一、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guī)定外,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guī)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guī)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增值稅稅率表
二、增值稅征收率(簡易計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簡易計稅適用增值稅征收率;另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一)增值稅征收率為3%和5% (二)適用征收率5%特殊情況 主要有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租賃,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三)兩種特殊情況: 1.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增值稅征收率表
附:征收率特殊情況 (一)一般納稅人可選擇s適用5%征收率 1、出租、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3、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4、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5、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9、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租、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 10、車輛停放服務、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 (二)一般納稅人可選擇3%征收率的有 1、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3、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 6、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9、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10、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生物制品,獸用藥品經營企業(yè)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銷售抗癌罕見病藥品 11、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除以上1-11項為銷售貨物,以下為銷售服務。 1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yè)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 13、提供城市電影放映服務。 14、公路經營企業(yè)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15、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16、提供教育輔助服務。 17、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18、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20、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2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不是可選擇) 23、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5、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6、對中國農業(yè)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yè)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yè)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yè)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8、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29、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0、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農村信用社、村鎮(zhèn)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yè)機構全資發(fā)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qū)、旗)及縣以下地區(qū)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yè)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以上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6、納稅人銷售舊貨。 (四)按照5%征收率減按1.5%征收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三、預征率 預征率,顧名思義就是“預征”適用的“稅率”,比如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預征率
四、增值稅適用扣除率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適用9%扣除率。 2.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增值稅適用扣除率表
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繼續(xù)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執(zhí)行。其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印發(fā))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扣除率調整為9%;第(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率調整為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fā)票,是指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fā)票。 |